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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2003年上半年政法综治工作小结

下载文本     月如画2022-11-07 13:54:21 40490

昆阳镇2003年上半年政法综治工作小结

今年来,在镇委、镇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我们以维护昆阳社会政治稳定为目标,按照县政法与综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禁毒重点整治和“严打”斗争,全面落实综治工作各项措施,进一步规范完善基层基础工作。回顾半年来的工作,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围绕禁毒“摘帽”,抓好五个到位。

一是措施责任到位。

及时调整了禁毒领导小组,镇委、镇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在大小会议上强调抓好禁毒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我镇实现禁毒“摘帽”的决心。

先后与村居、大型企业、市场签订《禁毒责任书》103份,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制。制定禁毒工作奖惩暂行办法,明确禁毒打击、帮教和尿检各项工作奖惩规定。及时召开镇禁毒领导小组会议和全镇党员干部大会,传达市禁毒委检查考核反馈的意见和上级禁毒工作会议精神,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实施意见,明确今后一段时期禁毒工作任务。落实禁毒办专兼职人员、办公地点和宣教基地,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全年安排预算50万元,全力保障禁毒工作需要。

二是宣传教育到位。

三是帮教尿检到位。

四是打击力度到位。

五是创建措施到位。

二、维护社会稳定,打击防范并举。

一是严打整治初见成效。

交警部门围绕“交通、畅通、有序、高效”的工作目标,加强规范化建设,切实抓好业务和队伍管理,深入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深化平安大道创建工作,积极开拓道路交通管理新局面,有效维护了辖区道路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的稳定。半年来查处纠正各类交通违章7141起,暂扣证件3745本,暂扣各类车辆550辆,治安处罚95起,完成交通警卫任务5次,巩固交通安全文明村居15个,交通文明学校3个。

二是努力消除各类矛盾。

昆阳人民法庭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加强审判工作、推进法院改革、狠抓队伍建设。为提高审判效益和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该庭继续推进案件流程管理,成立了立案组、送达组、审判组、执行组,建立了从立案到结案全过程的案件流程管理机制,从而提高了法庭审判效率,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半年来新收各类民事案件435件,审结292件,其中陈贤锋一人办结案件110件。

三是外口管理逐步理顺。昆阳派出所把外口和出租房管理作为基础工作的突破口,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加大管理力度,半年来外口登记发证11000多人,出租私房登记1600多户,遣送 “三无”人员15人。

四是安全防范深得人心。巡防大队专职巡逻工作的重要性愈加凸现,半年来巡逻抓获嫌疑人员67人,有效遏制了盗窃案件的发生。村居治安巡逻队也不定期的开展巡逻,与专职巡逻队互相配合,群防群治工作逐渐形成风尚。

三、完善基层基础,落实各项措施。

三是普法宣传活动不断深入。以开展“曙光工程”和送法进社区为载体,对各重点普法对象进行法制宣传,先后举办各类法制培训7场、刊出宣传栏20期,分发宣传资料、书籍15000份。其中在前宕村举办的《外来务工人员须知》普法培训得到了广大外来务工人员的欢迎。

四是安置帮教工作努力创新。今年归正人员释放归来69人,其中解除劳教9人,均能及时报到,比较准确的掌握了归正人员的第一手信息,到目前为止,全镇共有刑满释放人员252人,解除劳教61人。

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落实领导责任制,增强维护稳定意识。 加强对重点人员和社会面的控制。加大对隐蔽战线斗争的领导。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机制,妥善及时地解决各类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

二、坚持不懈抓好禁毒工作。 继续以“无毒社区”创建活动为载体,控制新吸率,降体复吸率,确保现有无毒村居的无毒成果。坚持完善尿检和帮教制度,争取在2003年底使一批达到尿检规定,符合脱毒条件的吸毒帮教对象实现脱毒目标。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对发现的吸毒人员,严格落实强制和劳教戒毒措施,保证社会面上无吸毒行为。

三、深入开展严打整治行动。继续做好宣传工作,营造严打声势,增强市民的安全防范意识。针对盗窃、抢劫等侵财型案件高发的现状,加大打击力度,努力提高破案总量和破案率,创造安定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继续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净化社会风气。

四、不断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组织治保、调解干部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全面发挥“综治六大员”作用,维护基层治安稳定。广泛发动群众开展治安巡逻,增强“安全防范、人人有责”和“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思想意识,努力控制盗窃、抢劫等案件的发生,共同维护安宁祥和的社会环境。加强对外来人员和出租私房的管理,建立良好的长效管理机制,消除治安隐患。

五、继续抓好四五普法教育。进一步完善曙光工程培训工作,作好归正人员、吸毒人员和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 通过“送法进万家”和“法律进课堂”等活动,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制意识,树立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观念,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二oo三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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